拆迁补偿申请书
尊敬的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或拆迁指挥部):
申请人:张三,男,汉族,1965年3月12日出生,身份证号:XXXXXXXXXXXXXXXXXX,住址: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,联系电话:138XXXXXXXX。
申请事项:请求依法对申请人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,并支付相应安置费用与搬迁奖励。
一、房屋基本情况
申请人于1998年经合法审批,在XX区XX路XX号自建砖混结构房屋一栋,房屋所有权证号为:XX房权证字第XXXX号,土地使用权证号为:XX国用(XX)字第XXXX号。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20.5平方米,其中住宅面积280.3平方米,附属用房面积40.2平方米。该房屋一直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,且户籍均在本地,属于唯一的住房。
因XX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需要,贵局于20XX年X月X日发布了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》,将该房屋列入征收范围。申请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,自公告发布之日起,多次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、评估,并提交了相关权属证明材料。
二、拆迁补偿诉求及依据
(一)房屋价值补偿
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)第十九条规定,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,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。然而,贵局委托的XX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,将申请人房屋评估单价确定为每平方米8500元,明显低于同地段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12000元的市场均价。该评估结果未能真实反映房屋的实际价值,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。
为此,申请人曾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,但评估机构维持原结果。现依法请求依据市场价格对房屋价值进行重新评估,并按照每平方米不低于11000元的标准补偿,合计房屋价值补偿款为
人民币3,525,500元(320.5㎡×11,000元)。
(二)搬迁、临时安置补偿
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,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,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;选择产权调换的,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,还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。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,故要求支付:
- 搬迁费用:按实际发生额计算,暂计人民币5000元(含家庭物品搬运、设备拆装等)。
- 临时安置费:自搬迁之日起6个月,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,即320.5㎡×20元×6个月=人民币38,460元。
(三)停产停业损失补偿
申请人房屋临街,其中60平方米用于自家经营小卖部,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。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,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,给予补偿。参照当地标准,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补偿,即60㎡×500元=人民币30,000元。
(四)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
申请人于2018年对房屋进行精装修,投入费用近20万元。评估报告中仅按每平方米200元计算装修补偿,远远低于实际投入。要求按实际评估价值补偿,至少不低于每平方米800元,即320.5㎡×800元=人民币256,400元。另院内的水井、围墙、树木等附属设施应一并评估补偿。
(五)奖励费
根据征收补偿方案,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,给予每户50,000元奖励。申请人愿意配合搬迁,应享受该奖励。
三、事实与理由
申请人的房屋权属清晰,属于合法的私有财产。本次征收系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,申请人理解并支持。然而,补偿标准必须合理、公平。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存在瑕疵:一是评估时点与市场价格差异过大;二是评估人员未对房屋内部结构、装修情况进行详细勘察;三是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给申请人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,征收个人房屋应当依法给予补偿,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。目前补偿总额远远不足以让申请人在同地段购买类似面积的商品房,实际上降低了申请人的生活水平,违反条例规定的“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”原则。
在此,申请人恳请贵局重新审查评估结果,依法提高补偿标准,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。若贵局不能妥善处理,申请人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